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
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中心:
为了加强研究所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所内各实验室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明确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经所务会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表
2.实验室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表
3.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2011年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
号令)2007年
5.危险化学品种类和目录 2015年版
6.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目录
7.易制爆化学品目录 2017年版
8.剧毒品目录 2015版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
2018年7月3日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所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所内各实验室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明确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废弃物是指废弃、过期、失效或不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固体、半液体和液体)以及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三条 研究所所属各研究部门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查究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研究所应根据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研究所应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分送和废弃物处置全过程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职责
第七条 研究所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主持制定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备安全科研生产条件,确保资金投入,强化和落实各部门、各层级安全责任。
第八条 所后勤处为研究所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所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和监督,采取定期督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检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1.定期督查:后勤处确定例行检查周期和节点,提出检查方案,组织专家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2.日常巡查:后勤处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巡视检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刻或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3.遵守国家、贵州省及科学院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密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检查。
4.被检查部门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 所技术中心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
1.负责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及过程管理和审批。
2.负责组织与危险化学品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
3.管理和审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其废弃物的处置,对采购易制爆、易制毒和剧毒化学品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十条 各研究部门安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组织相关人员参与研究所的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对本课题组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落实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具体应急措施,确定至少1名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必须掌握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措施与技能,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熟悉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及时清理作业场所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处置过期、失效和无标识的危险化学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
第三章 采购、运输、储存、领取、使用及废弃物处置
第十三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必须经所在研究部门的安全负责人同意和技术中心审批,从具有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的单位采购,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必须标识清晰、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购买易制爆、剧毒化学品除需经所在研究部门、技术中心、后勤处和主管安全所领导审批外,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
购买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除需经所在研究部门、技术中心审批外,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完成,严禁个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提危险化学品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证》,提货人员不少于2人,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装运的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运输、搬运或装卸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规定、标准和规程,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试剂柜中,配备专人管理,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同时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出入库应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表》(附件1)严格登记,做到当日领取、当日使用、当日归还。
第十八条 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试剂柜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技术防范设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和双人收发制度,出入库需在《实验室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表》(附件2)严格登记。只能领取当日用量,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指导、至少2人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该是化学或化学相关专业人员,其他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使用。自行配制的溶液应当标识明确,不使用或过期的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并及时处置,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一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应遵行如下原则:
1.各研究部门应按废弃危险化学品类别配备相应的合格收集容器,并在其上清晰地标示废弃危险化学品类别;收集容器应存放在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通风条件良好的场所,且不得阻塞消防通道。
2.不具相容性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分别收集,不相容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专业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情况列出相容或不相容表,并悬挂于实验室醒目位置。
3.有放射性、感染性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收集于密封容器,清晰标示其种类、性质和数量,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加以屏蔽和隔离。
4.对已收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避免遭他人取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5.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直接接触的包装物不得与一般生活垃圾混装,各实验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桶应有明显标识,以便于卫生清洁人员辨识和收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不得自行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直接接触的包装物,严禁随意丢弃、埋入地下及排入下水管道。
1.各研究部门必须统一收集废弃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及其直接接触的包装物。对于经检测重金属、氟、溴元素含量不超标的普通酸、碱废液可以自行处置,处置方法是对其进行中和调节并稀释,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处理过程至少有两名以上安全责任人在场,同时认真做好记录备查。普通化学品盛装容器经清洗后可作为普通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
2.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分类收集,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处置,并详细记录处理的时间、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处理公司等。
3.盛装盐酸、硝酸、硫酸、磷酸、氨水、过氧化氢的瓶子经水清洗后可作为普通垃圾处理。处理方法是使用完毕的上述空瓶子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清洗液作为废酸、废碱液收集于废酸桶、废碱桶中,其后的清洗液通过下水管道冲洗排出,清洗后的空瓶子用垃圾袋分类收集后放置于普通垃圾桶中,不得随意摆放。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研究部门应依照研究所《处置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与研究所的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配备应急救援设备。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件时,使用或储存的研究部门或实验室应立即组织救援并向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严重的启动所级应急预案,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的研究部门或实验室,后勤处将及时上报研究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最终由所务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件的,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