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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完善法律制度 应对气候变化

发布时间:2009-04-21
 
光明日报 2009-4-20  
 

编者按 2009年4月22日是第40个世界地球日,日前,世界地球日官方网站正式公布了由JanMartinWill设计的2009年地球日的海报:海冰消失后,一只无助的小北极熊抱着一个风力发电机的柱子。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这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在地球日来临之际,我们特邀请秦大河院士撰写署名文章,关注全球气候变化,保护我们生存的家园。

对于全球气候变化,我们有四点基本科学认识:一是过去一百年来,全球气候呈现出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预估未来100年全球气候还将继续变暖。二是在这个背景下,极端气象灾害增多增强、冰川退缩、冻土退化、海平面上升、水资源匮乏、土地沙漠化、生物多样性受损,威胁着人类生产、生活乃至生存,并对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带来严重影响。三是人类活动很可能是工业化以来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特别是燃烧化石燃料排放大量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温室效应导致全球气温上升。四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需要全社会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节约能源资源、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等多方面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

人类活动很可能是近半个世纪全球变暖的主因

近百年来,地球气候系统经历着一场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2007年初,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发布了新一轮科学评估报告。报告指出,1906-2005年的一百年间,全球平均地表气温上升了0.74℃(0.56~0.92℃),其中后五十年的升温速率几乎是百年平均速率两倍;1961年以来的观测表明,增加到气候系统内80%以上的热量被海洋吸收,升温已延伸到3000米的深海,海水热膨胀并导致海平面上升,二十世纪全球海平面平均上升约0.17米。

报告指出,二十世纪中叶以来大部分的全球平均温度的升高很可能(大于90%的可能性)是由于观测到的人为温室气体浓度增加所致。这个结论主要来自气候模式模拟的结果,科学家们发现,只有同时考虑自然因子和温室气体的作用,才能模拟出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由此证明:气候系统变暖毋庸置疑,人类活动很可能是近半个世纪来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评估报告还论证了1750年以来由于太阳输出量的变化造成的直接辐射强迫仅为0.12(0.06-0.30)瓦/平方米,比人类活动的0.12瓦/平方米小一个量级,说明太阳活动在这一时期的气候变化中所起作用很小。

未来100年,全球气候仍将持续变暖。科学家采用多模式多排放情景,预估全球地表到二十一世纪末平均增温1.1~6.4℃,全球海平面平均上升0.18~0.59米。即使温室气体和气溶胶浓度都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全球地表气温仍将保持每10年0.1℃的增温速率。如果排放不低于现在,未来全球气候将持续变暖。虽然科学家给出许多确凿结论,但也给出了未来气候变化预估的一些关键的不确定性,如平衡气候敏感度、碳循环反馈的不确定性,不同气候模式对云反馈、海洋热吸收、碳循环反馈等机制的描述差别很大,气溶胶对气候系统和水循环的影响仍不确定,格陵兰和南极冰盖物质平衡的未来变化,特别是冰体动力学导致的变化,影响对海平面上升的预估精度。

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彰显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问题出现在发展进程中,就应该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解决。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们始终坚持《政府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因为它既反映了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当前人均排放水平的差异,又是未来国际合作得以维系并取得进展的基础。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远未完成,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任务尤为艰巨,这些国家不应该也不可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采取超出其责任和能力的措施。这一点尤其要特别强调。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深受气候变化的影响,但是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明确提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这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

2006年中国政府制定了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其确定的节能目标是到2010年单位能耗比2005年下降20%,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10%。2007 年6 月4 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正式发布。“国家方案”涵盖调整经济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等多个方面,是我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性文件,也是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一部国家方案,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要重视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建设。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公共职能进行规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科学应对气候变化的主流。1998年4月28日,日本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气候变暖对策法》。2007年11月,英国正式公布了《气候变化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框架确定减排目标的国家,该法案为今后50年英国应对气候变化规定了具体计划和目标。此外,美国、德国、苏格兰、新西兰、孟加拉等国家也在探索通过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也做了很多有益探索,青海、黑龙江、四川等地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其中《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已进入征求意见的阶段,这也为在国家层面上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实践基础。

应当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一是以法律规范形式明确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构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国内协调的体制机制。二是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三是规范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四是明确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气候变化监测、评估、水资源保护利用、农牧业建设、生态保护、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等等,提高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其衍生灾害的防范能力。五是明确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产业布局、节能减排、农牧区能源建设、减少废排放、循环经济、建筑节能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六是建立公开、透明、有序的信息发布制度,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评估报告、政策信息的统一发布制度。七是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我国已有的研究工作布局、内容和前瞻性等不足以支撑现在和将来复杂的国际谈判,应扣紧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双重目标,实事求是安排部署,扎扎实实提高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实力,提高中国科学和技术界在国际气候变化科学领域的话语权。

(作者系中科院寒旱所冰冻圈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气象学会理事长,中国科学院院士,中科院地球化学研究所环境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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